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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作業須知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6.7.11台內營字第1060808878號函訂定
內政部108.1.24台內營字第1070821291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規定
內政部109.1.13台內營字第1080823654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三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0.6.2台內營字第1100807657號函修正「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1.9.2台內營字第1110814028號函全文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補助項目為興辦社會住宅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
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分年分期撥付補助,本部得視住宅基金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已獲本部「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土地或工程費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請補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繳回原已核定補助款者,得依本須知申請補助。 申請業務推動費補助者,不受前項限制。

三、申請機關應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如附件一)函送本部申請補助,申請文件經本部審查後同意補助。
申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計畫緣起、興辦地區社會住宅供需分析、計畫目標、基地狀況、興辦方式、規劃設計構想、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層數、租賃方式、預估每建坪租金平均數、管理維護計畫、預定工作項目與執行期程、經費需求、融資需求、分年現金流量、預期效益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申請補助項目未包括非自償性經費者,申請計畫書內容得不包含預估每建坪租金平均數及分年現金流量,僅申請業務推動費補助或單獨將該補助個別分開申請者,得不檢具計畫書,改以社會住宅業務推動情形表(如附件二)申請補助。
申請計畫書內主要執行工作項目,應按各月份擬訂預定工作進度表。

四、本部審查申請案後,應函知申請機關補助方式及審查意見。
申請機關於接獲審查意見之日起,應於三週內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計畫書,並報送本部審查。

五、補助業務推動費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以社會住宅委託設計或工程統包第一次招標公告日起開始補助,補助經費以每年每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新建方式補助年期為二十年,修繕方式補助年期為十年。

(二)以當年度起始日興辦社會住宅戶數為補助計算基準,並以自行新建(修繕)之社會住宅為範圍。

(三)社會住宅完工前以規劃戶數計算補助款,完工後依實際戶數於該期撥付數找補。

(四)申請機關應評估業務推動情形,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業務推動費,補助年期自開始撥款年度起算,不得併同申請以前年度經費撥款(流程圖如附圖一)︰

1.領款收據。

2.業務推動費納入預算證明(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基金預算明細表、議會同意墊付函及其他證明文件)。

3.社會住宅戶數清單(如附件三)。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補助土地租金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補助經費依興建或修繕期產生土地租金核實計算,依興建及修繕方式分別以五年及二年為補助年期上限。

(二)補助土地租金之撥付,由申請機關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補助款(流程圖如附圖一)︰

1.領款收據。

2.土地租金納入預算證明(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基金預算明細表、議會同意墊付函及其他證明文件)。

3.土地所有權人收據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七、補助融資利息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補助經費依興建或修繕期產生利息數核實計算,依興建及修繕方式分別自第一筆融資動撥起五年及二年為補助年期上限。個別借貸契約原則專供單一社會住宅興辦案使用;供數案使用者,須提供各案融資相關明細資料,並注意融資及工程款付款期程,期程落差過鉅將酌減補助款。

(二)補助融資利息之撥付,由申請機關於繳付銀行利息費用後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補助款(流程圖如附圖一):

1.領款收據。

2.利息費用納入預算證明(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基金預算明細表、議會同意墊付函及其他證明文件)。

3.銀行出具之利息核算清單影本。

4.銀行收據影本及借貸契約書影本。

5.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八、補助非自償性經費核定及撥款如下:

(一)補助非自償性經費之核定,由申請機關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修繕完竣後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款(流程圖如附圖一):

1.已公告之租金訂定基準。

2.社會住宅專案管理、監造、設計、工程、工程管理、購置家電家具及設施設備等結算(實際)金額之佐證文件(採興建方式且一百零九年以前決標案件無須檢附)。

3.社會住宅租賃家電家具及設施設備之預估買斷金額資料(採興建方式且一百零九年以前決標案件無須檢附)。

4.使用執照影本(採修繕方式無須檢附)。

5.市場租金水準估價報告或佐證資料。

6.每建坪租金平均數計算表(如附件四)。

7.非自償性經費計算表(如附件五) ,採興建方式且一百零九年以前決標案件無須檢附)。

8.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經本部審查同意後,本部核定補助款。核定後,本部應通知申請機關。補助款計算方式如下:

1.採興建方式且一百零九年以前決標案件,依據自償率對照表(如附件六)計算非自償性經費。

2.採興建方式且一百十年起決標案件及採修繕方式者,依據非自償性經費計算表(如附件五)計算非自償性經費。前揭計算表須符合每建坪成本上限表(如附件七)限制。

(三)補助款核定後,由申請機關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補助款:

1.領款收據。

2.補助款核定函影本。

3.分期撥付清單(如附件八)。

4.委託物業管理契約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社會住宅仍持續營運之佐證資料。

5.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四)補助款採分年平均撥付,以興建方式辦理者,自核定後分二十年期平均撥付,以修繕方式辦理者,自核定後配合營運年期平均撥付。

(五)已核定補助款之社會住宅興辦案,變更原定用途,本部得視變更情形酌減補助款。

九、依本須知所訂請款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由申請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請款之領款收據「繳款人」及納入預算證明「補助機關」,應註明為「內政部營建署」。

十、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並填報辦理情形及出席本部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十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有關程序及查核項目等規定,得由本部視需要另定之。
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考評結果函請受補助直轄市、縣(市)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本部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二、本補助經費建置之相關資料,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無償提供本部使用,並以書面聲明同意本部共同享有相關資料或著作之完整著作財產權。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完工後,應交付完工照片及其電子檔至本部,並應確實依住宅法、政府採購法及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發布日期: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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