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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內政部審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處理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11-10
內政部104.8.13台內營字第1040812170號函
內政部109.11.10台內營字第1090818884號函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規定,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為辦理社會住宅擬準用行政法人法之規定時,應提出內容包含核可後擬設立行政法人名稱、設立緣由之申請書,並就第三點所定審核事項據以填報申請辦理社會住宅準用行政法人法規定評估檢視表(如附件),送本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審核。

三、本部核可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時,應依下列審核基準予以審核:

(一)業務面:

1.轄區內社會住宅之需求評估及預定興建戶數。

2.以行政法人組織推動之妥當性。

3.準用行政法人法之具體核心業務項目規劃內容。

(二)組織面:

就可運用之組織型態(例如機關、機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等),進行優劣分析比較,並提出以行政法人組織推動之必要性及效益性分析;另得附相關佐證資料。

(三)財務面: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財務自主,不得要求本部補助經費。但行政法人成立後,於申請中央業務計畫經費補助時,不在此限。

2.設立行政法人所需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規劃情形。

3.需用之公有財產及取得方式。

(四)人事面:

1.就擬設立之行政法人內部組織架構及人員安排,提出規劃內容。

2.就行政法人設立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員額之增減情形,提出分析說明。

3.屬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者,現職人員權益保障措施相關規劃內容。

四、本部為依第三點規定審核社會住宅行政法人之設立案,應會商行政院相關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他有關機關,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部應將核可與否之決定,函知前項有關機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於取得本部核可函後,得準用行政法人法之規定,擬訂自治條例並經議會通過後,設立直轄市、縣(市)行政法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自治條例送請議會審議時,或經議會通過公布後,應函知本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有關機關。

六、為瞭解所核定社會住宅行政法人之推動情形,並提出適切建議,本部得每年或間年就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績效辦理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提出報告並研析檢討,以確保社會住宅之遂行,達成設立目的。

七、社會住宅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解散後,循自治條例相關廢止程序辦理,並函知本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有關機關。

附件、申請辦理社會住宅準用行政法人法規定評估檢視表

發布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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