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NEWS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03-24
內政部104.5.14台內營字第1040806276號令訂定
內政部110.2.24台內營字第1100801930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事宜,防範偽冒申領情事,有效利用住宅補貼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對象為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接受租金補貼之核定戶。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撥第一期租金補貼前,以住宅補貼系統比對申請人、出租人、代理人、匯款戶名及匯款帳號等資料,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應查核其是否有詐領租金補貼之虞(查核流程圖詳附件一):
(一)代理人申辦案件數量異常。但代理人為村(里)長者,不在此限。
(二)多位申請人所填之匯款戶名或匯款帳號相同。但匯款戶名為出租人者,不在此限。
(三)匯款戶名為代理人。但匯款戶名為出租人者,不在此限。
(四)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但姓名不同。
(五)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但姓名不同。
(六)以已亡故者作為出租人。
(七)申請人同時為其他申請案件之出租人。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有前項不實情事者,應移送警察機關辦理。經地方檢察署起訴且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停止租金補貼。
經停止租金補貼仍溢領租金補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追繳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之租金補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撥第二期租金補貼後,得隨時或按月進行稽查。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稅捐單位或其他人通報異常案件,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說明,發現有疑似異常情事者,移送警察機關辦理。經地方檢察署起訴且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停止租金補貼(查核流程圖如附件一)。
經停止租金補貼仍溢領租金補貼者,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追繳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之租金補貼。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查獲之租金補貼偽冒案件數及處理情形函送本部營建署(格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查核流程圖
附件二、縣(市)政府租金補貼偽冒案件數及處理情形表

發布日期:2021-02-24
 
:::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我的E政府LOGO
內政部97年優良網站內政部98年優良網站內政部99年優良網站內政部100年優良網站內政部101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2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3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5年優良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