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NEWS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程序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19
內政部102.7.24台內營字第1020807116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11.17台內營字第1040816635號函修正「營建建設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程序」為「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程序」,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內政部113.3.19台內國字第1130801965號函修正「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程序」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使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之資金發揮統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融通資金之計息,不限額度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一年至未滿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一千萬元之機動利率百分之八十五浮動計息。
前項借款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如經借貸雙方同意得延長之。

三、基金資金融通之申借(撥)、展延、還款及付息,均由基金管理機關作業單位(含借款方、貸款方)以函文方式通知基金本部主管機關及幕僚機關相關單位辦理,申借案應檢附基金借款約定書,敘明借款總額度、期間、利率、撥款、付息及還款方式( 文件檔案: 附件一;貸款方就申借或展延案提報該基金管理會審核及考量所管基金之資金運用狀況後函知本部基金主管機關及幕僚機關相關單位,相關作業並參酌資金融通作業流程(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辦理。
前項申借(撥)、展延、還款及付息等辦理情形,應同時函知本部基金主管機關及幕僚機關相關單位。

四、借款方應依第三點所同意之本息償還方式如期清償,如需展延亦需事先徵得貸款方同意後辦理。

發布日期:2015-11-17
 
:::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我的E政府LOGO
內政部97年優良網站內政部98年優良網站內政部99年優良網站內政部100年優良網站內政部101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2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3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5年優良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