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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作業須知(廢止)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2.4.10台內營字第1020802603號令訂定
內政部103.2.11台內營字第1030800464號令修正第七點規定
內政部103.10.9台內營字第1030810716號令修正
內政部106.8.15台內營字第1060809893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

一、為執行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所定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貼諮詢。
(三)租屋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四)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
(五)協助出租及承租。
(六)協助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七)協助租屋修繕諮詢。
(八)協助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代墊租金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公益服務項目。

三、第二點第十二款服務項目之服務對象資格及費用收取,中央主管機關得予限制及核定。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第五款至第十款服務項目,其服務對象為公益出租人或中低所得家庭者,亦同。
符合中低所得家庭申請條件之二以上承租人,同時對同一住宅有承租意願者,租屋服務平臺應協助較弱勢家庭承租。
經租屋服務平臺媒合之租屋案件,承租雙方得申請代管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給付租屋服務平臺代管費。

四、第三點第二項所稱公益出租人,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之公益出租人。
第三點第二項所稱中低所得家庭,為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認定者。

五、租屋服務平臺申請者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及服務計畫書,服務計畫書項目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應表明事項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五點之申請,應於申請截止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租賃資訊網站公告審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之租屋服務平臺,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費項目規定如下:
(一)業務費:含水電、電話費、網路費、文具、電腦耗材、資料建置費、電腦租金、郵資、印刷費、規費、交通費、油料費及雜支等為執行租屋服務平臺業務直接相關之經常性支出,每一平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人事費:統籌處理租屋服務平臺相關諮詢費用,每一平臺補助一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外聘律師諮詢及協助調處費出席費額度,每處租屋服務平臺每週最多補助二次出席費,每次出席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四)仲介費:每件月租金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補助一點二個月,租期未達一年者,仲介費按月數比率核給;非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辦理仲介業務,由租賃雙方透過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之出租資訊,自行媒合成功者,不給予仲介費。
(五)租屋契約公證費及協辦服務費:公證費用每件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千元(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協辦服務費以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六)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修繕費:獎勵公益出租人每處每年計算,費用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住宅出租之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按月數比率核給;最後出租當月日數達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不予計算。
(七)代墊租金: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個月,每月代墊租金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扣除領有政府其他租金補貼之金額),並以一次為限。
(八)代管費:每件月租金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每月補助租金金額零點二個月之代管費,期間最長一年。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租屋服務平臺簽訂之契約,應包含該平臺服務行政轄區範圍、平臺服務地址、辦理業務項目及服務平臺對外之具名為「○○(縣)市政府補助○○辦理-○○(縣)市○○租屋服務平臺」。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業務費:填具領款收據,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二)人事費:填具領款收據及檢附相關租屋諮詢項目情形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之一 )、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情形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之二 )、物件帶看統計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之三 )、修繕諮詢及搬遷諮詢情形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之四 ),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三)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檢附律師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費用印領清冊(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或報表,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四)仲介費、租屋契約公證及協辦服務費:論件計酬,檢附仲介費補助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三)、公證費補助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四 )、租屋契約公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第十一點規定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應檢附文件及填具領款收據,於次月五日前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非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辦理仲介業務者,免檢附仲介費補助申請書。
(五)公益出租人住宅修繕費:論件計酬,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相關文件予租屋服務平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款予租屋服務平臺,匯入公益出租人郵局帳戶,租屋服務平臺並檢附印領清冊及匯款單,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六)代墊租金:論件計酬(扣除已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餘額),由中低所得家庭提出相關文件予租屋服務平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款予租屋服務平臺,匯入公益出租人郵局帳戶(於租賃期限內代墊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租屋服務平臺並檢附印領清冊及匯款單,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七)代管費:論件計酬,填具領款收據,並檢附代管服務費申請清冊(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五 )、出租人租屋代管委託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六 )、承租人租屋代理委託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七 )、關懷訪視情形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八 )、轉介急難救助情形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九 )、住宅修繕通報及溝通辦理情形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十 ),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八)領款收據應加蓋租屋服務平臺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租屋服務平臺地址、統一編號(無則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款入帳。
(九)租屋服務平臺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覈實撥付,補助款有賸餘者,應繳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督導租屋服務平臺辦理情形。

十一、前一年度已媒合之租屋案件,如原出租人及承租人續約者,承辦之租屋服務平臺不得就續約部分請領仲介費。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仲介費核銷時,一併辦理公益出租人資格審查。
申請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及代墊租金同意函者送件之資料,以租屋服務平臺登錄之流水編號做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排序之依據,並取審查合格之各直轄市、縣(市)辦理件數內名額發給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及代墊租金同意函。

十三、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刊登租屋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租屋服務平臺得不予登錄:
(一)必要登錄事項漏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
(二)違法出租。
(三)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未具「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未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者。

十四、租屋服務平臺存續期間,自其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契約之日起為一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執行成效辦理續約。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簽訂契約後第六個月起視各租屋服務平臺執行成效,調整其辦理之計畫件數。

十五、租屋服務平臺服務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租屋服務平臺所為各項服務進行績效評估,服務績效指標如 文件檔案: 附件十一

十七、租屋服務平臺評鑑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評鑑小組對租屋服務平臺辦理評鑑,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待改善、不合格等四級。
(二)經評鑑為優良之租屋服務平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評鑑不合格或二次評鑑待改善者,應停止補助。

發布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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