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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申請及使用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5.10.7台內營字第1050813579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無障礙住宅標章適用範圍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新建無障礙住宅;申請人資格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文件(書表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流程圖如 文件檔案: 附圖一 )。

三、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圖樣,由本部營建署依法申請註冊(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 ),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核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時,應於標章上載明案件地址、核發年月及有效期限。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時,應將案件登錄所屬網站並副知本部營建署,登錄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三。標章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主動通知申請人重新申請,並副知本部營建署。

五、擅自使用、偽造、變造或仿冒無障礙住宅標章圖樣者,本部營建署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並追究刑事責任。

六、無障礙住宅標章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原核發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無障礙住宅標章審查、抽查及勘查作業時,得組成勘檢小組辦理相關作業。

發布日期: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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