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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
國土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2-06
內政部88.10.2日台內營字第8772937號函新訂
內政部88.7.19台內營字第8873091號函修正
內政部90.1.16台內營字第9082188號函修正

一、為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須完成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進行相關使用分區調整作業,特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依據

(一)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三) 作業須知。

三、作業單位

(一) 督導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

(二) 主辦單位: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地政事務所;直轄市為市政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

(三) 協辦單位:縣(市)政府建設(工務)局、農業局(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為市政府工務、建設等有關機關或區公所。

四、使用分區調整原則

(一) 檢討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凡特定專用區土地,符合區域計畫界定之優良農地及曾經投資農業改良設施,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現有山坡地範圍外之山坡地保育區,毗鄰特定農業區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農牧使用之土地者,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前二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公頃。但毗鄰特定農業區者,不在此限。

(二) 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集中且地勢平坦(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其中夾雜其它使用地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現有山坡地範圍外之山坡地保育區,並毗鄰一般農業區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農牧使用之土地,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內,生產力較低或地層下陷、都市邊緣、已被建築用地(合法建築用地三面以上)包圍之零星農地及不適農作生產之地區。
符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一般農業區劃定標準者。
除已被建築用地包圍之零星農地調整面積得在五公頃以下者外,前三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十公頃。但毗鄰一般農業區者,不在此限。

(三) 檢討調整為森林區
現有山坡地保育區或一般農業區,經依森林法公告之保安林且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調整為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集中,其中夾雜其它使用地未達百分之二十,調整為森林區。
前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公頃。但毗鄰森林區者,不在此限。

(四) 國家公園區依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公告範圍調整。

(五) (刪除)

(六) 風景區劃定或檢討調整原則
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前已劃定之風景區:

1.經依法核准之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計畫者,仍得維持為風景區。

2.未具依法核准之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計畫者,如未依各該區域計畫規定期限補提開發計畫層報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應撤銷風景區,並調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至所需報核之開發計畫內容及撤銷作業時程另定之。
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後,新劃設風景區皆應研提開發計畫循區域計畫分區變更程序辦理後,始予劃定為風景區。但已依發展觀光條例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風景特定區,尚未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風景區者,其申請書圖得比照前目第二子目規定辦理。
既有非都市土地風景區經各縣(市)政府檢討確認撤銷後,其使用分區之調整原則,依據作業須知及本要點規定,由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會同農業、建設、水利等相關單位,依據下列順序與原則(附表),調整變更為適當之資源型使用分區:
(1)符合河川區劃設原則者,優先調整變更為河川區。
(2)符合森林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森林區。
(3)符合山坡地保育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
(4)符合一般農業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5)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特定農業區。

(七) 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內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土地,調整為河川區。

(八) 凡已登記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依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等相關規定,補劃定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及河川區等適當使用分區。

五、各使用分區區界認定,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 以計畫地區範圍界線為界線者,以該範圍之界線為分區界線。

(二) 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線者,以該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分區界線,其有移動者,隨其移動。

(三) 以鐵路為界線者,以該鐵路界線為分區界線。

(四) 以道路為界線者,以其計畫道路界線為分區界線,無計畫道路者,以該現有道路界線為準。

(五) 以宗地界線為界線者,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為分區界線。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按鄉(鎮、市、區)行政區分別繪製比例尺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其相關作業,應循作業須知規定程序報核。
前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得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供調整計畫圖供其作業參考,未列入調整計畫圖但符合本要點作業依據規定者,亦得辦理之。

七、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之製定、各種使用地之編定與如何辦理檢查、造冊統計、核備、公告及通知、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登簿及檢討編製報告等,依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odt 附表 既有非都市土地風景區撤銷後使用分區檢討調整原則

發布日期:200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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