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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新訊

有關「國宅貸款、89年度(含)以前辦理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94年度(含)以前辦理之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自113年3月27日起利率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9
內政部113.3.29內授國住字第1130803183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部分之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0.042%及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111年3月23日調升0.25%,政府為減輕民眾利息負擔,本部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於111年4月14日以營署財字第1111071708號函示,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並追溯自111年3月23日起適用,期間至下次調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日為止,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均比照辦理。為因應中央銀行113年3月22日實施升息,前揭減碼措施,除現行已提高補貼利率0.125%外,就本次升息部分,同幅補貼利率0.125%,合計提高補貼利率0.25%,將持續補貼至115年7月31日為止。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由年息1.595%調整為年息1.72%,旨揭貸款利率調整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1.512%、銀行融資部分2.34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1.512%。

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為2.37%(即1.72%-0.125%-0.125%+0.9%)。

發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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