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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之問答集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0

一、如何符合無障礙住宅之獎勵對象及申請人資格?

答: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包括新建及原有住宅,其申請人分別規定如下:

  1. 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
  2.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
  3.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4. 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新建無障礙住宅之獎勵方式及申請獎勵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
為鼓勵起造人興建無障礙住宅,本辦法以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來認定其住宅機能作為獎勵方式,除有助於提昇起造人之企業形象,且該無障礙住宅之通用性,亦有利於住宅之銷售。另並將無障礙住宅登錄於住宅主管機關資訊系統,得以藉由該系統提供起造人、所有權人與消費者買賣、租賃無障礙住宅之資訊,亦可作為主管機關提供購買、租賃無障礙住宅者相關補貼之評點依據,以提升無障礙住宅供需之誘因。
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建築物使用執照。
  3. 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
  4.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

三、原有住宅之獎勵方式及申請獎勵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原有住宅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凡符合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1. 申請書。
  2. 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4.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5. 工程估價明細表。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發布日期: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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