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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單位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要點」1份,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9
內政部營建署111.11.4營署建管字第1111231780號公告

主旨:檢送「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要點」1份,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0年10月22日召開「研商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建築、消防安全精進作為會議」決議、行政院111年2月18日院臺建字第1110001239號函核定「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11-114年)」及本部111年4月1日召開「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第7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要點獲補助案件所需經費,除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其地方財政狀況分級之配合款比例,併同編列配合款。另前開補助辦法第18條亦規定,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配金額並通知受補助地方政府列入年度預算辦理。為利預算執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先行估列提報補助金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惟實際補助額度,應以本署通知核定金額為準。

三、申請補助期間為補助年度前一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但111年度、112年度申請補助期間為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請依本要點內容分別提報申請補助相關作業至本署。

四、本要點執行將嚴格落實執行不彰案件退場機制,故提報案件請妥為評估可行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提報案件,應以該年度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原則。



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要點(合併)

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要點

附件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補助經費計畫書

附件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

附件三-內政部營建署○○○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經費執行明細表
發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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