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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單位

變更全國區域計畫(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地檢討變更指導原則)
國土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03

一、背景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非都市土地第一次使用地編定作業時,依當時區域計畫相關法令或計畫規定,係按使用現況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使用地類別,然自第一次編定使用地迄今,歷經環境變遷或目的事業計畫廢止或失其效力,部分土地之使用地編定類別已不符當地環境資源特性及既有土地使用情形。依現行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應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尚無由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主動辦理檢討變更機制,導致前開土地未能即時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地類別,而衍生土地使用及管制問題。

(二)為銜接國土計畫法,以空間計畫引導土地使用,並加強資源保育及避免重大災害,回應部門及直轄市、縣(市)計畫,在保障既有合法建築權利原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應得主動依空間計畫或保育需求辦理非都市土地檢討變更,以因應環境、產業變遷及當地需求。因現行全國區域計畫已訂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指導原則,爰本次變更計畫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地檢討變更指導原則及相關規定,作為國土計畫實施之準備,及賦予完整空間計畫機制。

(三)本次變更內容經提本部部113年3月28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471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行政院,嗣行政院秘書長於113年4月16日函交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經行政院以113年4月29日院臺建字第1131011173號函准予備案,本部並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0條規定,以113年5月1日台內國字第1130804661號公告實施。

二、計畫書及本次修正內容

附件1:內政部113年5月1日台內國字第1130804661號公告

附件2:「變更全國區域計畫(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地檢討變更指導原則)」113年5月1日公告實施版對照表

發布日期: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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