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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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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06
內政部110.1.22台內營字第11008002651號函訂定,自即日生效
國土管理署112.12.6國署水營字第1120542928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

三、補助範圍:

(一)補助內容包含本計畫所列再生水工程之可行性評估、推動計畫、先期計畫、設計、監造、委託專案管理等及用地取得、再生水廠、輸配水管線建設等計畫內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二)前款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四、補助比率:依本計畫核定之補助比率。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再生水工程,應先完成下列程序: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先辦理可行性評估,經本署備查後,擬訂再生水推動計畫或先期計畫,並經本署下水道建設推動會審議通過後,由本署報內政部核定後據以辦理。

(二)推動計畫或先期計畫雖經核定,本署仍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建設計畫中各系統工程及預算執行情形覈實補助。

(三)推動計畫或先期計畫所列經費、期程及工程內容若有變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提報修正推動計畫或先期計畫送本署審查後報內政部核定。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案件如屬再生水計畫之放流水多元再利用,應先提送申請補助計畫書送本署審查後據以辦理。

六、年度建設計畫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循行政程序提報下下年度建設計畫送本署,以配合下下年度預算編列作業,逾期得不予補助。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年度建設計畫前,應先確實評估各項計畫項目應行配合事項之辦理情形、設計完成進度、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應分擔經費之財源籌措情形,並排定優先順序,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完成申請作業後將表單印出,由首長核章後報本署(附件一),本署並得視需要逕赴實地查勘。

(三)本署就下列標準進行評比審查(審查評分項目如附件二):

1.申請補助事項之先期計畫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

2.申請補助之事項如屬工程性計畫,是否完成基本設計。

3.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4.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執行效益。

5.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

7.近3年之縣(市)再生水評鑑成績。

8.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之項目。

(四)第二款年度建設計畫經本署審核後,依立法院審定之年度補助經費預算額度分配核定實施。

七、年度建設計畫項目之研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該年度建設計畫項目報署核准,得一次發包分年申請經費辦理。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應檢送相關招標文件、基本設計報告及圖說至本署審查,工程發包前,應檢送相關招標文件、細部設計報告及圖說至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審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統包工程委外專案管理,應檢送專案管理相關招標文件、概念設計報告及圖說至本署審查;概念設計核定後,應檢送統包工程相關招標文件、設計報告及圖說至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審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促參案件,應檢送招商文件至本署審查。

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工程發包後,應將契約書副本一份(含掃描電子檔)送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契約書掃描電子檔應一併送本署。

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項目執行如有變更、新增之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執行實際情形確有辦理變更契約之需,該項變更以不違背或降低原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

(二) 前款變更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三)變更設計或修正預算時,應檢送變更設計文件與修正預算書圖至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審查。

十一、年度建設計畫項目之執行,經本署定期檢討、考核、評鑑後執行不佳者,得調整計畫項目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十二、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應依本署核定各項計畫金額及預算分配數,於下列執行進度檢齊相關書件並覈實依下列原則向本署請領補助經費:

(一)工程訂約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納入預算證明、收據及請款明細表(需核章)(附表一)等相關文件,於訂約後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三十。

(二)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十或完成興建執行計畫書(或基本設計書圖)提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二十(累計百分之五十)。

(三)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請撥契約價金中本計畫部分之中央補助總經費(含不涉及採購及發包部分)百分之四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

(四)工作完成結算後,檢附工程結算書或勞務驗收證明書,請撥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五)上述工程相關勞務案件依契約撥款規定撥付。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請領補助經費後,應按各項補助工作之執行進度及契約相關規定支付計畫款項。

(七)各項補助工作驗收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決算書及竣工資料電子檔函送本署備查,並將賸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並應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十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或地上權徵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撥款:

(一)為辦理用地作業需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向本署先行請撥用地作業費補助款,俟用地作業完成後,再與用地費補助款一併結算。

(二) 如為協議價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土地與地上物補償清冊等文件,向本署請撥用地費補助款。

(三)用地徵收公告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公告文及土地與地上物補償清冊等文件,向本署請撥用地費補助款。

(四)公地撥用需予補償者,於撥用計畫核准後得比照第二款及前款規定請撥用地費補助款。

(五)用地完成取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用地取得費用支用明細表、印領清冊影本及土地所有權轉移證明函送本署備查,賸餘款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十五、經核定之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除跨年度者外,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
各項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各該計畫項目決算書到署審查,並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電子檔送署。

十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週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

十七、本要點如因本計畫辦理修正或有未盡事宜,得予適用修正後之計畫或另行補充規定。


附件1-申請再生水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表
附件2-再生水建設計畫評分表
再生水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再生水推動計畫作業要點-總說明、修正對照表
發布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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