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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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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單位

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作業要點
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29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7月14日營署水字第1111131809號函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0月27日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公共污水處理再生水廠(以下簡稱再生水廠)之規劃、興建與營運管理績效之考核評鑑,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考核評鑑之範圍為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之規劃、施工及營運維護管理各階段之相關項目。

三、本署得每年辦理一次考核評鑑作業,年度考核評鑑時,主辦機關應於本署通知日起30日內提送前一年度之成果(含佐證資料)及自評表函知本署,總顧問依其內容進行初評,再由本署進行複評。

四、考核評鑑評分成績分列優、甲、乙、丙等四級,分數達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甲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為乙等,未滿70分者為丙等。

五、考核評鑑成果將於年度評鑑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視情況公布於本署網站,並得函送考核評鑑成果予主辦機關以改善執行缺失,據以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各記功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記功1次。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1次。

(三)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1次以上。

(四)經評核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1次,經評核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1次。

六、計畫如屬前置作業冗長(個案先期或推動計畫尚未核定)或經費凍結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本署通知日起30日內向本署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本署通知日起30日內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七、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考核評鑑作業,並派員實地查證考核資料,或請主辦機關派員說明。

八、本署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所需之費用,得由本署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相關預算項下勻支,並依相關作業規定支用。

九、本考核評鑑成果得供作本署補助經費編列之參考。

十、>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報格式及內容,由本署視需要不定期訂(修)定之。

發布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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