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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單位

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
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07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營署水字第0973682017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營署水字第1042917138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營署水字第1101131257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營署水字第1121096644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37日國署水營字第1131016232修正

一、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績效,建立污水處理廠設施新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署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下水道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轄管之污水處理廠。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下水道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構))應對所轄管之污水處理廠辦理內部評鑑作業與外部評鑑作業。

前項評鑑作業頻率與內容如下:

(一)內部評鑑作業:每廠每年至少一次,內容包含污水處理廠之操作、維護、水質檢驗、服務績效展現,以及廠內管理。

(二)外部評鑑作業:設計處理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者每年至少一次,內容包含內部評鑑作業結果,以及機關(構)對污水處理廠之督導管理作為。

四、本署得針對設計處理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之污水處理廠辦理全國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以下簡稱全國評鑑作業),受評鑑對象為第三點所述之機關(構)。

前項評鑑作業內容包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下水道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對所轄污水處理廠之督導管理作為與第三點之內外部評鑑作業改善情形。

各年度全國評鑑作業得視為機關(構)該年度之外部評鑑作業。

五、評鑑作業應成立評鑑小組,小組委員三至七人。

內部評鑑小組委員原則由機關(構)內部遴派,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

外部評鑑小組委員為機關(構)外聘專家、學者,必要時本署得派代表列席。

全國評鑑小組由本署辦理,委員為本署外聘專家、學者,必要時本署得派代表擔任。

評鑑作業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評分,再依第八點計算評鑑成績,並做決議。

六、評鑑小組應就受評鑑對象之「管理」、「操作」、「維護」及「水質檢驗與績效展現」等評鑑項目評定之。

全國評鑑作業表單如附件一。

外部評鑑作業得參照附件一進行。

七、受評鑑對象應依附件一所列項目建立評鑑資料彙整檔卷,以供評鑑小組委員參考。

八、評鑑成績之計算,以評鑑小組各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九、機關(構)應於每年第一季將前一年度污水處理廠內、外部評鑑成績統計表及評鑑缺失改善情形函知本署。

十、機關(構)應依評鑑成績對污水處理廠督導改善,對評鑑成績優良之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依評鑑結果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受評鑑對象經評鑑為特優等者,機關(構)獎勵基準以主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記功一次為原則。

(二)受評鑑對象經評鑑為優等者,機關(構)獎勵基準以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二次為原則。

(三)受評鑑對象經評鑑為甲等者,機關(構)獎勵基準以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為原則。

十一、全國評鑑成績優等以上者,由本署公開表揚頒發獎牌,並得以其他獎勵措施予受評鑑對象之有功人員。

十二、全國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下者,應於本署公布成績次日起一年內,由本署辦理複評,確認評鑑缺失改善情形,或列入次年度全國評鑑作業對象。


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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