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3.3營署水字第1101039447號修定
中華民國111.3 .2營署水字第1111029395號修正
中華民國112.2.24營署水字第1121033926號修正
中華民國112.10.27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作業,以策進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工作,降低水患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訪評作業由本署辦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受評機關。
依雨水下水道實施率等條件分為甲、乙、丙3組進行訪評:
(一)甲組: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乙組: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
(三)丙組: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前項第三款所列各縣(市),雨水下水道建設實施率未達30%者,得於年度起1個月內申請免予受評。
訪評作業成績評比項目為雨水下水道幹線及抽水站或調節池。經實地及書面訪評後,分別予以評分。
轄區未設置抽水站或調節池之受評機關,不參與抽水站或調節池項目訪評作業及成績評比。
評分方式說明如下:
(一)僅有雨水下水道之受評機關適用之評分表為附件1及附件5,2評分表合計滿分150分,其中書面訪評表100分,實地訪評表-雨水幹線50分,總分計算方式為書面訪評表分數加實地訪評表分數。
(二)設有雨水下水抽水站或調節池之受評機關選擇適用該機關之訪評評分表,評分表合計滿分150分,其中書面訪評表100分,實地訪評表-雨水幹線50分,實地訪評表-抽水站或調節池50分,總分計算方式為實地訪評表分數平均後加上書面訪評表分數。
四、設置訪評小組,辦理訪評作業之審閱、評量及評分。
前項訪評小組由本署人員組成,得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各年度訪評小組人員應固定並全程參與。
五、設置工作小組,辦理訪評作業相關行政工作。
前項工作小組由本署下水道永續營運組人員組成。
六、實地訪評應勘查受評機關2處不同幹線之雨水下水道及至少1座抽水站或調節池,無抽水站及調節池者可免除。
前項應勘查之雨水下水道、抽水站及調節池,由訪評小組決定之。
2處不同幹線之雨水下水道其中1處以錄影(如TV檢視、攝影或其他科技攝像等方式)預先錄影評分。
訪評項目依附件5至附件7實地訪評表。
七、訪評作業原則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前項作業之日期、時間與集合地點,由本署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八、一、書面訪評由受評機關依附件1至附件4書面訪評表所載項目,檢備書表憑據,並應簡報說明。
前項書表憑據若有遺漏者,得於三日內補正。
九、各組成績經訪評小組評定,由工作小組總結。
訪評評分成績分列為優、甲、乙、丙等四級,由各縣市分數換算後進行評等,分數達90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乙等,未滿70分者為丙等。
十、考評成績得函請受評機關據以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經訪評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各記功1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2次。
(二)經訪評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各嘉獎2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1次。
(三)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及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1次以上。
十一、訪評期間如發現重大缺失足以影響整體雨水下水道系統功能者,本署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懲處。
十二、本要點自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