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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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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單位

公共污水處理廠資料傳輸及管理作業要點
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29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營署水字第111121155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21027日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公共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績效,統合全國性污水處理廠營運資料,建構永續智慧化管理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署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管轄之公共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及本署指定對象,實務考量各廠現況條件及所需導入期程,依其完工日分為:

(一)既有廠: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完工污水處理廠。

(二)已完工新廠: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含)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期間完工污水處理廠。

(三)新建廠: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完工污水處理廠。

三、污水處理廠應於下列規定時程,於本署「污水下水道資料整合雲平台」(以下簡稱系統)填報營運資料:

(一)每日於系統填報前日操作維護管理資料。

(二)每月十五日前於系統填報前月份操作維護管理資料。

(三)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於系統建置前年度操作維護管理年報資料。

污水處理廠應依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意見配合補正至完成審查。

四、污水處理廠應於下列期限,於系統連線傳輸項目(附表),並應維持正常資料傳輸功能。

(一)新建廠:試運轉三個月內。

(二)已完工新廠及既有廠: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五、如連線傳輸經品保查核有異常或事件警示者,污水處理廠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完成事件回報。

六、連線傳輸或營運資料申報疑似異常者,本署得派員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污水處理廠辦理查證作業,污水處理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如因相關設備故障致資料無法傳輸時,且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改善者,應於故障發生後二日內於系統報備預定改善方式及預訂完成日期,並於故障排除後二日內於系統報備改善完成。

八、相關設備異動致影響資料傳輸者,應於異動前十五日內於系統報備預定異動方式及預訂完成日期,並於異動後二日內於系統報備異動完成。


公共污水處理廠資料傳輸及管理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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