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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諮詢

關於無障礙昇降平台設置事宜1案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09-02
內政部108.9.2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4850號函

說明:

一、依據品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108年6月17日品1080601號函及屏東縣政府108年7月16日屏府城使字第10825939000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201適用範圍及202通則之202.1組成規定所明定。本規範尚無限定昇降平台僅得適用於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合先敘明。

三、次按「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1項所明定。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已於104年9月9日公布標準總號CNS15830-1「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 第1 部: 垂直升降平台」,有關升降平台規格,應依該標準規定辦理。

四、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於105年4月14日公布標準總號CNS15830-2「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第2 部:坐式、立式及輪椅使用者在傾斜面移動使用之動力式樓梯升降機」1.適用範圍所載:「本標準規定永久安裝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坐式、立式及輪椅用動力式樓梯升降機(以下稱樓梯升降機),其在傾斜面移動之安全規則、尺度及功能性操作......」。又樓梯非屬本規範所規定之無障礙通路範疇,故CNS15830-2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第2 部:坐式、立式及輪椅使用者在傾斜面移動使用之動力式樓梯升降機非屬本規範第2章無障礙通路所規定之昇降平台。

五、有關品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屏東縣政府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逕復該公司。

發布日期: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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