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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諮詢

有關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疑義1案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7-03-16
內政部營建署106.3.16營署宅字第1060014774號函

主旨:有關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3月8日新北府社障字第1060374460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三、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37條第1項:「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及同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四、本案申請人戶籍內長女名下有房屋,惟申請人檢附經公證之借名契約暨約定書,表明其長女名下房屋僅為他人借名登記為名義上所有權人,主張該筆不動產實為非長女本人所持有1節,雖申請人表示其長女無實質持有之事實,惟查上開規定,持有住宅之認定仍以地政機關登記之資料為準。本案因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持有住宅,不符前開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之規定。

發布日期: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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