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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窗口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5

聯絡人:許暖淑(02)8771-2792;彭郁翔(02)8771-2702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請作業流程

壹、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一、填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檢查專業人員或檢查員認可證申請書(附表一)。

二、換證者需繳回原領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正本及檢附相關回訓證明文件。

三、專業檢查機構所屬專業檢查人,由專業機構備具申請書件向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申請事宜。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檢查專業人員或檢查員認可證申請書(附表一)填表說明:

(一) 檢附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二吋照片一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申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註明申請日期(寄出文件日期)。

(三) 申請或登記事由:新申請、換證、變更登記、註銷認可證、其他。

(四) 載明有無停止換發認可證之情節(參照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停止換發認可證認定表填列)。

(五) 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通訊地址(申請案件送達地址)、申請資格(依據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項目表具備資格條件)、結業證號碼、申請認可類別(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建築物設備安全類)。

(六) 證書費(郵遞申請者,以郵證匯票方式檢附,支付欄抬頭請填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 新申請每件 1,500元。
2. 換補發每件 1,000元。

貳、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

一、填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申請書(含所屬專業檢查人名冊)(附表二)。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擬聘專業檢查人名冊及其取得講習結業或回訓時數證明文件影本、受聘意願書正本(新申請檢附)。

四、業務執行規範(新申請檢附)。

五、檢查作業手冊(新申請檢附)。

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正本(換發認可證時檢附)。

七、所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影本(換發認可證時檢附)。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申請書(附表二)填表說明:

(一) 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名稱並簽名蓋章,申請日期載明寄出文件日期。

(二) 申請或登記事由:新設申請認可、換證、停業報備、註銷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

(三) 載明有無停止換發認可證之情節(參照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停止換發認可證認定表填列)。

(四) 填具申請單位及其負責人名稱、連絡電話、通訊地址(申請案件送達地址)。

(五) 證書費(郵遞申請者,以郵證匯票方式檢附,支付欄抬頭請填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 新申請每件 4,000元。
2. 換補發每件 2,000元。

叁、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停止換發認可證認定表
停止換發原因 停止換發期限





  1. 申請換發認可證所附文件不實。
  2. 由非所屬之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經查屬實。
停止換發期限三年
所屬專業檢查人之數額不足,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補足人數者。 停止換發期限二年
  1. 專業機構停業未依第十一點規定繳回原領認可證。
  2. 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檢查作業手冊執行業務,經查屬實。
停止換發期限一年






  1. 申請換發認可證所附文件不實。
  2. 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作成處分並彙報本部有案,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超過六次者(以處分書發文日為累計依據)。
停止換發期限三年
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作成處分並彙報本部有案,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有四次以上、六次以下。 停止換發期限二年
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作成處分並彙報本部有案,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有三次以下。 停止換發期限一年
說明:本表所稱專業檢查人辦理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其簽證不實情事於原領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累計次數之計算方式,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登載認可日期、有效日期,及各直轄市、縣(市)、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處分書發文日期為認定依據。
發布日期: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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