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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107年度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概況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30
為提高房東配合的誘因,本部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租金補貼戶即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已有5直轄市及12個縣(市)政府配合訂定。

106年度、107年度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戶數調查結果如下:(詳附表)

一、房屋稅

(一)106年度:按稅籍編號統計筆數計1萬6,619戶,其中以桃園市5,358戶最多、新北市3,308戶次之,第3多為臺中市2,356戶。106年度有減徵者計有6直轄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等10個縣(市)。

(二)107年度:按稅籍編號統計筆數計4萬3,161戶,其中以新北市1萬365戶最多、桃園市9,357戶次之,第3多為臺中市8,502戶。107年度有減徵者計有6直轄市及14個縣(市),僅金門縣及連江縣未有減徵戶數。

(三)106年度、107年度2年減徵戶數落差原因如下:

1.因房屋稅課稅期間係指前一年度7月1日起至當年度6月30日止,即106年度為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財政部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訂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而該標準係於106年11月30日才配合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規定修正,故公益出租人之房屋稅優惠主要落在107年度。

2.另因住宅所有權人尚未取得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優惠前,有部分住宅其適用之房屋稅率即為自住1.2%,與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之房屋稅優惠稅率1.2%相同,故未因此改課稅率,實際公益出租人應更多,故減徵戶數落差較大。

二、地價稅

(一)106年度:按地號統計筆數計1萬5,504戶,其中以桃園市8,567戶最多、高雄市4,313戶次之,第3多為臺中市1,625戶。106年度有減徵者僅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5直轄市及嘉義縣。

(二)107年度:按地號統計筆數計2萬1,179戶,其中以桃園市9,357戶最多、高雄市5,515戶次之,第3多為臺中市2,260戶。107年度有減徵者僅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5直轄市、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及嘉義縣等4個縣(市)。

三、綜合所得稅

(一)因綜合所得稅是每年5月申報前1年度綜合所得,故本次係調查107年5月申報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減徵戶數。

(二)按承租人房屋所在地作為分類依據,減徵之房東戶數計有4萬7,595戶,其中以新北市1萬4,748戶最多、高雄市6,781戶次之,第3多為桃園市6,532戶。106年度僅新竹縣未有減徵戶數。

發布日期: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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