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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增設之樓梯,如僅通達避難層而不通達其他樓層,是否符合直通樓梯之必要條件1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0-12-28
內政部109.12.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21973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9年11月18日何文建字第10911001號函。

二、按「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9款所明定,又同編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者。(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先予敘明。

三、原僅設置1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辨理變更使用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者,檢討上開第95條規定增設之直通樓梯應通達之樓層,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建築物層數(依同編第1條第15款用語定義,指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為8層以上之建築物,依同編第95條規定各樓層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故增設之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

(二)建築物層數未達8層之建築物,依同編第95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增設之直通樓梯應自該樓層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得免通達依該項各款規定免設2座直通樓梯之樓層。

最後更新日期: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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