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職掌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組織架構
(一)本署組織:本署置署長、副署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設有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建築管理、住宅發展、都市更新建設、都市基礎工程、下水道建設、下水道永續營運、營建管理組等9個業務組,及建築工程大隊1個派出單位,並設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資訊室等5個輔助單位;另以任務編組成立研考室及公關室。此外,並承辦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國土計畫審議會、住宅審議會及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等10個任務編組委員會之行政業務。
(二)所屬機關:本署轄下設有5個所屬機關,分別為城鄉發展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及下水道工程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