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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公佈施行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有關附建停車場之規定及解釋令,請配合修訂或重新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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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991-11-21
內政部80.11.21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一○號函
查停車場法第七條規定「...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其作多目標合併規劃興建,仍應符合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又建議配合停車場法之規定,刪除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乙節,經查貴府意見行政院八十年十一月九日召開之審查會審查上開方案修正草案時並未予採納,上開方案修正草案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可發布實施。有關建請依停車場法第九條規定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按該條文已將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授權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另「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省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另訂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之二所明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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