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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及都市計畫保護區與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得否合併申請興建農舍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08-03-24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3.24.營署綜字第0970012483號

說明:

一、復本部交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2月20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03011號函轉貴府97年2月13日北府農牧字第0970072797號函。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6月20日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事宜會議決議(三)略以:「…而對於個別申請興建農舍之毗連兩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請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以利農業用地管理。」,於申請興建農舍前應先合併為一宗(筆)地號,未毗鄰地號土地不得合併申請。

三、又依該會97年1月11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00796號函說明三:「…,都市土地興建農舍應依各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規定辦理,至非都市土地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管理,兩者分屬不同法規,分屬都市計畫農業區與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不同地號土地,不得以一般農業區之規定合併申請興建農舍。」爰本案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不得合併申請興建農舍。

四、另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部分,如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得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及條件,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函97.01.11.農授水保字第0970100796號主旨:都市計畫農業區與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土地,得否以一般農業區規定合併申請興建農舍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內政部營建署97年1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68745號書函轉台端96年12月7日陳情書。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規定:「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依上開規定,都市土地興建農舍應依各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規定辦理,至非都市土地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辦理,兩者分屬不同法規,分屬都市計畫農業區與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不同地號土地,不得以一般農業區之規定合併申請興建農舍。

發布日期: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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