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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關於台端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樓頂平臺使用管理之建議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2
內政部函 97.06.10.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93881號

說明:

一、復行政院秘書處97年6月3日院臺建字第0970022018號書函轉台端97年5月17日致總統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合先敘明。

三、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銘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合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稱「樓頂平臺」是指屋頂構造上方的平臺空間,而樓頂平台的保管使用範園庭、依核准圖說所載為準,為本部營建署90年4月17日90營署建管字第018833號書函(附件一)所明示。又屬於「屋頂避難平臺」範圍之樓頂平臺,其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依同條例第7條第4款規定,自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至於非屬「屋頂避難平臺」範圍之樓頂平臺得約定專用,惟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吏,為條例第15條第1項所明定。住戶違反前項規定,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發布日期: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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