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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 91.02.18.台內營字第0910002211號

說明:

一、關於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按國防部前揭函之意見,略以:「(1)本部所屬各單位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宜依貴部前規定向地方政府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結果;但對非屬供公眾使用之軍事建築,為使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並可避免相關圖說文件於申報流程中產生洩密事件,建議仍由本部自行列管檢查,免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申報,以確保國防機密安全。(2)為使本部所屬單位及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國軍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建議納入申報類別如下:福利總處所屬之福利品供應站及副食品供應站、獨立之休閒中心或招待所、供公眾使用之國軍醫院、國防大學暨所屬醫院等4類單位所屬建築。(3)有關國軍營區建築尚未完成免建築執照程序者,本部將督導管制所屬單位完成申辦程序,並請同意該項申辦作業,俾利建軍備戰。」

二、按本部87年5月4日台87內營字第8704609號函規定,依建築法第98條經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及屬第99條規定,其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規定之建築物,得免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前揭國防部函建議之辦理方式本部敬表同意,惟所建議國軍營區建築免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申報者,仍應依本部前揭函規定申請核定為特種建築物,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查照辦理。

發布日期:20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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