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NEWS
:::
首頁 / 最新消息 / 解釋函彙編

解釋函彙編

關於原領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前已建造完成之力霸式輕型鋼架,可否由建築師或專技師辦理安全鑑定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 74.12.18.台內營字第367144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11.04.(74)建四字第143113號函。

二、按學生活動中心為供公眾使用之大型建築物,其採用力霸式輕型鋼架,縱令巳經建築主管機關發給建造執照,核准興建,並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完成結構體及力霸式輕型鋼架屋頂,但於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作廢後,其依第55條第2項為變更設計時,建築主管機關仍應予以勘驗確認其無礙公共安全,始得核准之,以維公益。

發布日期:1985-12-18
 
:::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我的E政府LOGO
內政部97年優良網站內政部98年優良網站內政部99年優良網站內政部100年優良網站內政部101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2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3年優良網站 內政部105年優良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