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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關於建築物未達設置緊急昇降機標準之建築物,若擬依緊急昇降機設置標準自行設置者,其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及排煙室所占面積,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免計容積事宜乙案,請 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0-09-01
內政部函 99.09.01.台內營字第0990807150號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7月2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63686300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款規定:「6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1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10層樓,依本編第106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另依同編第162條規定:「前條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1條第5款、第7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合先敘明。

三、另查同編第107條規定:「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2章第12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並已列有緊急昇降機之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面積、排煙室與排煙設備、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規定,以有效提升該空間之安全水平及火災搶救所需之基礎配備,對於消防救災實務上之受困人員疏散及搶救部署與操作,有實際之助益。是本案未達本編規定設置緊急昇降機標準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緊急昇降機上開相關規定自行設置緊急昇降機,其機道及排煙室所占面積,得依同編第162條關於緊急昇降機檢討規定不計入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發布日期: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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