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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為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是否應具備對外通(道)路,及該通(道)路如位屬農業用地,是否歸屬農業設施管制範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0-07-30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30.營署建管字第0992914816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99年7月9日府建管字第0990113393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48條定有明文。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同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得容許作『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使用,並許可作『農路』使用(附帶條件:限於農業經營所需要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7月6日農企字第0990143193號函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對於『其他農作產銷設施-農路』之申請基準及條件規定:『應依生產需要核定』。」,先予敘明。

三、有關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申請興建農舍,如基地未臨接建築線,不需指定建築線,本部77年8月18日台內營字第622851號函已有明示。至農舍對外通路之通行權及農路之許可條件乙節,宜請查明個案事實依前開有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發布日期: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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