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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廢止)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2.5.2台內營字第1020804130號令訂定
內政部103.5.22台內營字第1030804409號令修正第十三點規定
內政部103.10.9台內營字第1030810821號令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為「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並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104.4.22台內營字第1040805397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105.6.27台內營字第1050808762號令修正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
內政部106.8.15台內營字第1060809934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

一、為執行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申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之公益出租人,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三、申請代墊租金之中低所得家庭,指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中低所得家庭。

四、出租人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刊登出租資訊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三)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4. 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五、承租人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刊登承租資訊者,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承租人屬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中低所得家庭之成員者,應同時檢附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但無法提出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文件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查核。
前項承租人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文件,其中租賃契約書影本於承租人尚未透過租屋服務平臺承租住宅時,得不於申請中低所得家庭資格時檢附。

六、出租人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刊登出租資訊時,應為出租住宅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無法親自提出申請者,得由代理人檢附授權書、備妥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提出申請。
承租人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刊登承租資訊,無法親自提出申請者,得由代理人檢附授權書、備妥申請者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提出申請。

七、租屋服務平臺於受理出租人或承租人申請刊登出租或承租資訊案件後,對於文件不齊應為補正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仍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刊登資訊。
租屋服務平臺應於受理出租人申請刊登出租資訊後七日內完成文件審核,符合資格者,於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
租屋服務平臺應於受理承租人申請刊登承租資訊後,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附文件之中低所得家庭申請案件及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一般申請案件,於七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於租賃資訊網站刊登承租資訊。
承租人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租屋服務平臺函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中低所得家庭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資格證明,並由租屋服務平臺於租賃資訊網站刊登承租資訊。
承租人申請刊登承租資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不符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者之一般申請案件,不得申請本辦法相關規定之補助。

八、承租人檢附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文件,透過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協助承租住宅而不刊登承租資訊者,仍應檢具申請書( 文件檔案: 附件二)向租屋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九、租賃資訊網站刊登之出租或承租資訊,租賃資訊網站管理者得定期檢討刊登期限。
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人或承租人之資訊時,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

十、承租人符合第三點規定,且經由租賃資訊網站承租住宅、辦理簽約及公證(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等程序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或代墊租金費用;前一年度經租屋服務平臺已媒合之承租及出租雙方辦理續約及公證者,亦得申請。

十一、租屋服務平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租賃契約公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文件。

(四)中低所得家庭應具備之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證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出租人送件之資料於租屋服務平臺所登錄之流水編號作為排序及審查之依據,並依直轄市、縣(市)所獲配之辦理件數額度,發給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載明其有效期間及出租住宅地址。有效期間應依租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十二、自然人取得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後,於租賃期間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核定者變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私法人取得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後,於租賃期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進入清算程序後,應由清算人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其為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核定者變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私法人取得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後,於租賃期間法人合併者,合併後之私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核定者變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十三、公益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或租賃前一年修繕出租住宅者,得於本辦法第十條所定金額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逾期者,以棄權論:

(一)公益出租人住宅修繕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之一 )。

(二)租賃契約影本。

(三)公證書影本。

(四)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影本。

(五)修繕後之照片。

(六)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七)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撥付公益出租人住宅修繕費用後,租期未屆滿終止租賃契約或停止租賃住宅者,經查證可歸責於公益出租人之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追繳自租賃契約終止日起或停止租賃住宅之日起溢領之修繕獎勵費用。
申請第一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之設施設備項目,應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修繕設施設備項目規定。

十四、自然人於提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後死亡,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申請人變更,並檢附變更後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
私法人於提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後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得由清算人辦理申請人變更,並檢附變更後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其為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
私法人於提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後法人合併,得由合併後之私法人辦理申請人變更,並檢附變更後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變更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

十五、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
住宅出租之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按月數比率核給;最後出租當月日數達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不予計算。

十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租屋服務平臺依公益出租人所附修繕照片,前往現場勘驗。租屋服務平臺勘驗發現照片有虛偽情事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不予核撥住宅出租修繕費用。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公益出租人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資格:

(一)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二)公益出租人為自然人時,其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三)公益出租人為私法人時,其代表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公益出租人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資格經撤銷後,溢領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者,應追繳自事實發生日起已接受之費用。

十八、承租人符合第十點規定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代墊租金:

(一)代墊租金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三)。

(二)承租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之事實證明文件。

(五)公益出租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公益出租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公益出租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代墊租金按月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租屋服務平臺應將前項資料登錄並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登錄之流水編號排序審查。

十九、經評估認定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承租人,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還款計畫(如 文件檔案: 附件四),並於代墊租金期滿後次月起,視承租人之經濟狀況以一次付清或分期償還方式辦理;分期償還之代墊租金不予計算利息。前項代墊租金還款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二十、代墊租金額度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已領有政府相關租金補貼者,應扣除該租金補貼金額後之餘額墊付予公益出租人,並依租賃契約規定繳納之擔保金抵扣租金後之次月起,始得撥付予公益出租人。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代墊租金:

(一)停止租賃住宅。

(二)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公益出租人為自然人時,其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四)公益出租人為私法人時,其代表人與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停止代墊租金後,溢領該墊付租金,其為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其溢領金額;其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應追繳其已接受之代墊租金金額。

二十二、前一年度經租屋服務平臺已媒合之承租及出租雙方欲辦理續約案件,承租人經資格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租屋服務平臺依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檢附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二十三、經租屋服務平臺媒合之租屋案件,承租雙方得申請代管服務,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公益出租人:租屋代管委託書。

(二)承租人:租屋代理委託書。

二十四、經租屋服務平臺媒合之承租雙方,租屋服務平臺於租賃期間提供下列最高一年代管服務項目:

(一)代收轉付租金。

(二)關懷訪視。

(三)急難救助轉介。

(四)住宅修繕通報及溝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代管服務項目。

發布日期: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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