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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合宜住宅出售作業須知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1.2.23台內營字第1010800696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各合宜住宅興建廠商(以下簡稱廠商)辦理合宜住宅出售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廠商應於開始出售合宜住宅前六十日擬定合宜住宅出(銷)售計畫報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依規定辦理公告出售作業。合宜住宅出(銷)售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

(二)代銷團隊、人員配置及職掌。

(三)廣告方式。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售價。

(五)出售對象。

(六)出售期間。

(七)出售方式(含抽籤後依序選位或隨到隨辦等方式)。

(八)選位程序。

(九)付款條件及貸款方式。

(十)交屋流程。

三、合宜住宅之出售分為三階段辦理,各階段出售對象及優先承購順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符合優先承購資格或第一類資格條件者。

(二)第二階段:經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全部完成選位後仍有餘屋時,提供符合第二類資格條件者購買。

(三)第三階段:經先出售予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滿三十日後仍有剩餘戶數時,得開放一般民眾承購。

四、合宜住宅辦理出售時,廠商應於申請地點、廠商之全球資訊網站及新聞報紙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出售住宅之坐落地點、地號、戶數、類型及樓層數。

(二)合宜住宅出售價格及每戶住宅出售面積(須包含土地持分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及共有部分面積)。

(三)出售對象及購買優先順序。

(四)申請人應填送之書表資料及證明文件。

(五)受理申請之起迄日期及申請地點。

(六)出售方式(含抽籤後依序選位或隨到隨辦等方式)。

(七)出售合宜住宅之付款(含應繳自備款、保險費、規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及貸款(金額、攤還期限及利率)方式。

(八)對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九)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廠商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公告範例詳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五、合宜住宅各階段辦理出售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每階段不得少於三個月,其出售作業流程如下:

1.登記作業:

(1)成立出售接待中心,受理符合資格之民眾辦理申請登記作業。

(2)廠商於受理民眾登記時,應查核申請人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於承購資格證明影本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戳記後留存,於承購資格證明正本加蓋「申請○○公司○○○合宜住宅登記作業」戳記後,當場發還申請人。

(3)受理登記作業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4)受理民眾登記後廠商應提供買賣契約書、建材設備表、預告登記同意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等資料供申請人審閱。

2.抽籤作業:

(1)受理期滿後,廠商應按申請資格類別分別公告登記名單及申請戶數,擇期辦理公開抽籤作業,決定選位順序。

(2)辦理抽籤作業時應有律師在場見證。

(3)抽籤結果應於申請地點及廠商之全球資訊網站公告。

3.選位及簽約作業:

(1)廠商按抽籤結果依序採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限期辦理選位承購作業(申請人未在通知時間到場選擇住宅位置者,以棄權論),至額滿為止。

(2)申請人選位後簽約時,廠商應收取申請人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正本及選位簽約通知單正本存查。

(二)第三階段出售時應先出售予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得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本階段出售滿三十日後仍有剩餘戶數時得不限承購資格,出售至額滿為止。

(三)廠商採抽籤方式辦理時,應建立抽籤選位資訊系統,其內容應包含申請抽籤之登記名單、選位順序及簽約名冊等項目。

(四)各階段細部出售流程詳文件檔案: 附件二

六、廠商應依本部函頒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相關規定,擬定買賣契約書,並於開始出售合宜住宅前報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始得據以與承購人簽訂契約。

七、廠商與承購人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充分告知承購人,其所購買之合宜住宅及基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一定期間內(規定年限依各合宜住宅契約規定),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廠商應要求承購人提供預告登記同意書,供政府機關辦理預告登記;承購人未配合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者,廠商不得出售。

八、廠商完成抽籤及出售作業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提送承購人清冊(清冊範例詳如文件檔案: 附件三)、買賣契約書影本、承購人承購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出售情形表等彙送本部營建署備查。

(一)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於該階段開始辦理選位及簽約作業後,應按週彙送本部營建署備查。

(二)第三階段:出售予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時,應每週彙送本部營建署備查;開放不限承購資格後,應每月彙送本部營建署備查。

承購人完成選位作業簽約後,其合宜住宅購買權利不得轉讓;廠商於合宜住宅出售結案後三十日內,將全部承購人清冊彙送本部營建署備查。

九、經發現同一家庭內成員(以家庭組成條件為依據,包括申請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時之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惟申請人與配偶分戶時,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亦屬家庭成員)購買合宜住宅超過一戶者,其已簽訂之買賣契約應全部解除。

十、廠商應於合宜住宅之各出售階段,開放全部出售戶數供承購人選位,不得藉故保留部分戶數不予出售。

十一、廠商於合宜住宅出售時,得保留一定比例之戶數,供優先承購人辦理選位承購(保留戶數應依各合宜住宅契約規定);約定出租戶數則應先予保留,不得出售。

十二、廠商於出售各階段因故收回之合宜住宅,應依規定適時納入下一出售階段公告辦理出售,已出售完竣後收回之合宜住宅;依第三階段出售方式辦理公告出售。

十三、廠商辦理合宜住宅出售作業期間,除房地價金、契稅、規費等契約規定費用外,非經本部營建署核准不得增列名目加收費用。

十四、廠商應於合宜住宅之出售及交屋期間設置專責連絡人員及設置諮詢專線,供民眾及承購人諮詢。

發布日期: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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