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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行政院98.8.24院臺建字第0980054243號函核定

壹、緣起
  藉由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等方式,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

貳、適用對象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房屋滅失毀損之受災戶或房屋座落於危險且有遷居(村)必要地區之民眾。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房屋受損致需修繕之受災戶。

三、租金補貼:(申請組合屋者不得申請)

(一)房屋滅失或毀損,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二)申請重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居住新社區者(或購成屋),其所建(購)、修繕之住宅尚未完工(交屋、完成)前,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三)其他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如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確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參、補貼方式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一)貸款額度:最高350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92%。

(三)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四)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申請重建貸款利息補貼者,如遭遇其它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如因配合遷村重建需要),得報請延長之。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一)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92%。

(三)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四)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三、租金補貼:(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重複申請)

(一)發給標準:戶籍內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6千元;戶籍內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8千元;戶籍內人口5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元。

(二)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

(三)發給期程:最長2年。

四、貸款信用保證

(一)貸款信用保證專款經費:16億元(依貸款資金需求160億元之十分之一估算);保證手續費為保證額度之千分之三,由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負擔。

(二)貸款信用保證方式

1.重建(購)住宅貸款: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8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350萬元。惟受災戶如有困難,得就2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2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額度350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超過350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350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

2.修繕住宅貸款:以恢復災前舊觀為原則,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八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150萬元。惟受災戶如有困難,得就2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2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150萬元額度內適用優惠利率,超過150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150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專案貸款信用保證。

肆、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第一階段預估經費需求:租金及貸款期間利息補貼共計29億零740萬元+信用保證專款經費16億+相關作業費用1億1,640萬元,合計46億2,380萬元。本部得按實際辦理情形調整各項補貼辦理戶數。

(二)補貼經費來源: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支應,預算未獲通過前,得由本部營建署相關經費先行墊支。另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提供4.8億配合辦理租金補貼。

(三)貸款資金需求:160億元。

(四)貸款資金來源:銀行自有資金。

伍、配套措施

(一)重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受理窗口: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二)經理銀行:比照增撥4000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由土地銀行擔任本專案貸款之經理銀行,協助辦理金融機構申撥建購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之金額核算、收據、表格之訂定及電子檔資料之建立等事宜,代辦手續費另計。

(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計算機動調整。

(四)政府補貼利率:0.533%+0.8%=1.333%。

(五)租金補貼受理窗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經由鄉(鎮、市、區)公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發布日期: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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