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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廢止)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5-04-16
行政院100.12.30院臺建字第1000110473號令訂定
行政院令104.04.16院臺建字第1040016256號令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出售

出租

臺灣省

八十八萬元以下

四十六萬元以下

臺北市

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九十二萬元以下

新北市

一百四十四萬元以下

八十九萬元以下

臺中市

九十六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臺南市

九十五萬元以下

五十二萬元以下

高雄市

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備註:本表所定臺灣省不包含第三條所定之縣、市。

(單位:新臺幣元)

第三條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發布日期: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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