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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國土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12-30
內政部108.3.28台內營字第1080805262號令訂定
內政部108.12.30台內營字第1080823764號令發布,定自109.1.1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種類如下:

一、土地利用現況調查。

二、土地覆蓋調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調查實施範圍為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第四條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以下簡稱調查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機關及協辦機關。

(四)成果規格。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地形圖及電子地圖等圖資,並進行影像判釋。相關圖資,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三、現地勘查及記錄。

四、依前二款資料作成調查成果,並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分級分類及統計分析。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或其他機關得檢附前項第一款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載明工作範圍、辦理時程及需求經費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擔任協辦機關。

第五條 為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機關或協辦機關以外之機關辦理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調查結果,得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分級分類,將其成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土地覆蓋調查,應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進行影像分析、比對及判釋,並予以分類。

前項影像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第八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調查,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土利用現況調查事項之圖資蒐集、影像判釋、現地勘查、記錄及分級分類等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陸域部分)
附表二、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海域部分)

發布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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