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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公告受理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6-20
內政部營建署111.6.17營署宅字第11111177111號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 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1.初入社會青年:指成年至35歲以下單身者。

2.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為準。

3.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

4.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

5.舊戶:指本專案計畫受理申請年度5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正接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

(2)正承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包租案之次承租人或代租案之承租人。

6.新戶:指非前款舊戶之申請人。

7.審查基準日:舊戶為公告受理期間第一日;新戶為申請日。

8.原補貼機關:指核撥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9.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房屋。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二)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附表一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三)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3.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4.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5.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6.不得為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5款或第6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7.租賃房屋不得為24小時住宿式機構。

8.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9.為審認申請人有具體承租一定租金金額以下房屋之事實,租賃契約起租日應於111年9月30日(含)前。

二、受理申請期間:

(一) 自111年7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二)預計111年8月第2週將依照已申請及核定情形預估申請戶數有無達50萬戶,如預估未達50萬戶,則視情況延長一定期間受理申請;如預估超過50萬戶,則不再延長受理申請。

三、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

(一) 舊戶:經本署試算得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署回復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意願;屆期不回復者,視為無意願。

(二)新戶:

1.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至本署建置之線上申請系統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如有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暨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

2.郵寄申請:少數無法以上開管道線上申請者,則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本署辦理。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四、計畫戶數:50萬戶。預計111年8月第2週將依照已申請及核定情形預估申請戶數有無達50萬戶,如預估未達50萬戶,則視情況延長一定期間受理申請;如申請截止時超過50萬戶,則以符合資格者皆予以補貼。

五、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附表三附表四,最長以1年為限。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本署(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02-77298003。

七、應檢附文件:

(一) 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二) 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三)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五 。但本署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八、其他必要事項:

(一) 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署於審核申請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發現涉有偽造文書、資料不實或詐領補貼嫌疑者,本署絕不寬貸並全案移送檢警單位偵辦。

(二)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得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鼓勵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若想瞭解公益出租人資訊,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三) 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本署應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四) 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或試算,以審查基準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本署審查新戶申請或辦理舊戶試算期間,查證持有房屋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相關文件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新戶:應予以駁回申請。

2.舊戶:應通知其試算結果不符申請條件。

(五) 本專案計畫未撥之賸餘補貼期數,自核撥次年度租金補貼之第一個月份起消滅,本署並應廢止原補貼之處分。

(六) 本專案計畫如經查核家庭成員有作業規定第12點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即停止補貼並應返還溢領金額。

(七) 其他事項悉依「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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