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8項。
三、「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908
(四) 傳真:02-87719420
(五)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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