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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新訊

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核定本)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07-08
行政院 108年6月21日院臺建字第1080020739號函核定

壹、緣起

一、背景說明

(一)106年度前,本部每年7至8月間辦理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對象,基於政府資源有限,為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優先獲得補貼,單身未滿40歲且未與直系親屬同戶者不納入補貼對象,新婚家庭未加分,育有未成年子女為每人加計2分。

(二)近年來我國生育率降低,造成少子女化現象,已成國安問題。為協助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3.5倍之新婚及育有學齡前幼兒家庭減輕居住負擔,本部曾於107年度研擬「鼓勵婚育租金補貼方案(草案)」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予以免議,並請本部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中予以整併,以評點加分方式鼓勵生育並加速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以紓解受薪階級青年居住需求。

(三)因此,本部107年配合少子女化政策,酌予放寬住宅補貼規定,新婚家庭加計2分,胎兒納入家庭成員及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第3名子女加計3分,增加獲得補貼的機會。

(四)除新北市政府自101年辦理迄今之捷運青年租金補貼,107年桃園市政府亦針對單身未滿40歲者,提供青年租金補貼;另臺北市政府於分級租金補貼方案亦自行針對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加碼補貼,並將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二、問題分析

(一)青年為國家之主要生產力及競爭力來源,惟單身未滿40歲且未與直系親屬同戶者不納入補貼對象,且租金補貼核准戶大多為低收入戶。

(二)另依據107年度租金補貼之資料分析,以新婚或懷胎家庭身分申請租金補貼之戶數為1,554戶,核准戶數986戶,核准率約6成,無法全數獲得補貼。其未核准原因,主要係因所得或財產超過標準,計有333戶(59%),其次為因計畫戶數有限,資格符合亦無法獲得補貼者,計有104戶(18%)。

(三)兒福聯盟近日亦公布其調查育齡女性不想生育之結果,促進房價合理,亦是提高女性生育意願原因之一。

(四)社會住宅興建有一定的期程,另包租代管雖立意良善,惟因國人租屋習慣因素,尚無法立即展現成效。

三、解決對策

(一)參考過去中央及地方租金補貼協助青年及婚育措施之成效,針對單身未滿40歲且未與直系親屬同戶之青年,亦給予租金補貼,惟考慮單身者與新婚育兒家庭之家庭負擔不同,單身者補貼金額應較新婚育兒家庭低。

(二)考量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主要係因所得及財產高於本部每年7至8月間辦理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最低生活費1.5倍),或因計畫戶數有限,資格符合亦無法獲得補貼,故放寬所得門檻,以不超過購屋標準(最低生活費3.5倍)為前提,即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

(三)考量本方案與住宅補貼方案目的不同、所得財產標準不同、補貼對象不同、經費來源不同等,整併於同一方案辦理,恐因增加不同補貼對象,讓每年6萬多戶的租金補貼核定戶擔心權益受損而生爭議、導致民怨,故採外加方式專案補貼,可凸顯中央正視少子女化國安問題而照顧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之美意,且不影響原來每年6萬多戶租金補貼戶之權益。

(四)鑒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現有量能不足,對於青年之租屋需求,緩不濟急,若能將照顧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之租金補貼,作為另類社會住宅需求之補充方案,亦可及早減輕青年之租屋負擔。

四、小結

為協助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以專案方式、全國性辦理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放寬至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詳表1)等三項原則,提供單身青年、新婚家庭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租金補貼,讓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居住的更安穩,促使其提高結婚率及生育率,爰研擬協助單身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貳、辦理目的

為協助單身青年並鼓勵生育,針對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住宅之青年,提供租金補貼,以減輕其租屋負擔。

參、辦理期程:試辦1年,若執行成效良好,則持續辦理。

肆、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20歲至40歲、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離婚或喪偶者。

二、新婚育兒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且無自有住宅之2年內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三、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認定標準;向「租屋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二)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組成符合下列之一:

1. 20至40歲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

2. 2年內新婚家庭。

3.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

(四)家庭成員定義:

1. 20至40歲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僅單身1人(戶籍內無配偶、直系親屬)。

2. 2年內新婚家庭:申請人及配偶。

3.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胎兒)。

(五)戶籍地應與租屋處同一直轄市、縣(市)。(但符合「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之20至40歲單身青年不在此限)

伍、補貼金額

一、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地區別分為新臺幣(以下同)2,600元、3,200元、4,000元等3個級距(以新婚育兒家庭之補貼金額打8折),補貼期間最長1年。

二、新婚育兒家庭: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參照「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依地區別分為3,000元、3,200元、4,000元、5,000元等4個級距(詳表2),補貼期間最長1年。

陸、補貼戶數

一、單身青年(含「租屋處與戶籍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就業租屋青年)1萬2,000戶、新婚育兒家庭1萬2,000戶,共2萬4,000戶。

二、倘年度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計畫戶數時,採評點制,依據申請人家庭之年所得、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等條件,決定補貼之先後順序。

三、各直轄市、縣(市)計畫戶數(詳表3)得依民眾申請及複審合格情形,在總補貼戶數不變情況下檢討調整單身青年及新婚育兒之戶數。

柒、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經費需求:預計約10億元。

(一)租金補貼經費:9億7,926萬9,600元(詳表3)。

(二)業務推動費:以申請戶數核實補貼,每戶補貼700元,暫以計畫戶數2萬4,000戶估算,約1,680萬元(24,000戶*每戶700元)。

(三)系統建置及簡訊通知費用:約393萬400元。

二、以滿足補貼戶數2萬4,000戶所需經費為前提辦理,如仍有賸餘經費,則流用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

三、經費來源:

(一)所需經費全額由中央住宅基金負擔。因本方案所需經費橫跨108年度及109年度,108年度未及編列預算,故以住宅基金項下之補貼(助)支出額度內調整辦理。109年度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地方政府亦可衡酌財政狀況及實際需求,本於權責增加辦理戶數及訂定加碼額度。

四、中央住宅基金狀況:

(一)住宅基金收支主要以陸續收回之貸款本息用予支應照顧中低收入民眾之住宅租金及貸款利息補貼,並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以截至108年4月底帳列各項住宅貸款債權約170億元、存款約93億元及108年國庫撥補基金20.28億元估算,用以支應住宅補貼年度需求約45至50億元及基金其他既有支出項目,尚能支應本方案之經費需求,本部亦將視基金財務及實際執行狀況,本於權責自行採滾動式檢討與修正本方案之年度計畫。

(二)為求財務平衡,未來產生之財務缺口將持續爭取國庫補助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撥補,以利基金正常營運。

捌、配套措施

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審查、核撥租金補貼。

二、本方案核定後另訂作業規定;由本部辦理公告。

三、考量補貼對象較易取得網路資訊,開放線上申請方式,不另辦理文宣品、媒體宣導及諮詢專線招標案,僅以網路及新聞稿等新興媒體方式宣傳。

四、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補助業務推動費,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聘請短期工讀生協助。

五、為簡政便民,申請人免檢附戶政及財稅資料,由本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調。

六、線上申請系統欄位以簡單、具防呆機制等為主,以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效率。

七、因補貼期限最長為1年,不作定期查核。

八、本方案核定戶家庭成員不得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租金補貼,且未承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社會住宅。

玖、本方案與住宅相關計畫之關係

一、目前本部租屋協助除住宅補貼方案之租金補貼,尚有直接興建之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計畫。

二、106年3月30日行政院核示住宅補貼方案中央補貼額度不再擴大,並須視住宅基金狀況及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作滾動式檢討。

三、本方案所需經費每年約需10億元,若試辦之執行成效良好,未來將持續辦理,惟因政策目的與住宅補貼方案不同,亦採雙軌方式進行。

四、另考量住宅基金財務負擔,若未來包租代管成效仍不佳,則將減少包租代管計畫戶數,由其撙節之經費持續辦理本方案。未來將以「不增加整體『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之政府租屋協助所需經費」為原則作持續性之滾動檢討,並研議是否將針對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之租金補貼納入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之一環,以達成社會住宅20萬戶之目標。

表1~3

發布日期: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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