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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建築物)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2-09
行政院106年12月28日院臺建字第1060040728號函原則同意

前言

臺灣地區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有感地震超過百次。根據統計20世紀初至今,近百個地震在臺灣地區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而在88年9月21日之集集大地震,規模達7.3,並造成嚴重之災情,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約有2,455人死亡,50人失蹤,11,305人受傷,38,935戶房屋全倒,45,320戶房屋半倒。

我國有關建築物之耐震設計規定,於民國63年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地震力之計算除考量建築物之載重外並納入不同震區分級(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及結構系統韌性參數,並依建築物高度不同採不同之地震力。民國71年6月15日,參考1976年版之美國UBC(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因應地震力係數之提昇而調降各地震區之加速度係數,並針對不同用途之建築物,增列用途係數I,使設計地震力加大。民國86年5月1日對地震力之相關規定做了大幅度之修正,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3個震區(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分為四個震區(地震一甲區、地震一乙區、地震第二區及地震第三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等,並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有關「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臺灣地區之震區劃分由四個震區修正為二個震區:地震甲區及地震乙區)、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民國93年12月14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依地震危害度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將震區改成現行之微分區,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得崩塌之設計、隔減震及被動消能系統之應用等(94年7月1日生效)。民國100年7月1日再次修正規範,酌予調整臺北盆地微分區,原4分區調整為3分區,並修正隔震設計相關規定。

鑑於地震災害所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全由政府來做,實非政府之財政所能負擔,且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之實施,勢必將部分建築物作強制性之規定,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惟制定費時;又擬考量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持續救災機能運作,提供避難及安置災民等應變工作,期以公有建築物先行執行,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辦理,供爾後全面實施之參考,對於私有建築物擬以宣導方式推動,使耐震評估及補強制度之實施阻力降為最低,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提昇公共福祉。

另依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2編災害預防、第1章減災、第5節建築及設施之確保所載:「一、各級政府及設施管理權人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學校、醫療、警察、消防單位等緊急應變之重要設施,及製造、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應強化其耐震(含抗土壤液化)能力,並確保其使用機能。二、內政部應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評估及補強對策,對公有建築物提出施行方案,確實進行管考…。三、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耐震評估或補強等措施;對消防救災據點、避難場所及學校校舍等建築物應優先實施。…」是為督促各級機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爰訂定本方案。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89年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7年及103年部分修正,本方案實施16年餘,卓有成效。截至106年8月底,中央各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二萬七千餘件建築物之初步評估、一萬四千餘件詳細評估及五千餘件補強工作。其中為促進耐震評估工作效率,簡化採購程序,內政部營建署自92年起,已與相關專業廠商簽約,辦理8次各2年期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辦理委託採購。

適用本方案之建築物,原為86年5月1日以前設計建造之公有建築物,因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及高雄地區多處建築物毀損與人命傷亡,但已完成耐震補強之校舍幾乎未發生結構性損壞,再度引發各界對於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的關注與重視。行政院於同年2月25日第3488次會議指示,基於921震災後有關提高耐震設計之規範,實施日期為88年12月底,因此,不論公私有老舊建築物耐震安檢補強對象,一律修正為88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建造者。另為加速推動中央及地方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重建工作,行政院已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執行期程為106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止,共計4年,預計分年分期辦理744棟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900棟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及31棟公有建築物拆除重建工程。是為配合上開指示,擴大適用範圍,爰於106年修正本方案部分規定,並納入公有零售市場類建築物,以強化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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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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