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其內容為何?
(一)依計畫性質區分
我國現行的都市計畫依計畫的性質劃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等三種類型:
1.市鎮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規定,以下地區應擬定市鎮計畫:
(1)首都、直轄市、省會、省轄市、縣(局)政府所在地。
(2)縣轄市鎮、其他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鄉)計畫之地區等地方。
例如台北、基隆、彰化、三重都市計畫等。
2.鄉街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下地區應擬定鄉街計畫:
(1)鄉公所所在地。
(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地區。
(3)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地區。
(4)其他經省、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例如龍潭、二水、後壁都市計畫等。
3.特定區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特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劃定之特定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例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或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等。
(二)依計畫位階區分
都市計畫又依位階區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兩種,其中特定區計畫得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併擬定。
1.主要計畫
主要計畫為都市實質發展所擬定的指導性計畫,具有綜合性、一般性及長期性及全盤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主要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2)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3)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4)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6)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7)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8)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9)實施進度及經費。
(10)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2.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為主要計畫範圍內一部分地區更詳細的實質計畫,其依主要計畫的指導,對地區作更詳細的規劃,具有執行性、具體性、中短期性及局部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細部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7)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依擬定時機區分
若依計畫擬定的時機來看,都市計畫原則上分為以下三種擬定方式:
1.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依<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申請通過之未擬定都市計畫地區或都市計畫擴大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擬定新訂或擴大市鎮計畫、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
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段時期後,應根據發展的實際狀況及參考民眾建議進行檢討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即規定,我國都市計畫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此外,該辦法並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辦理事項及檢討標準等訂有詳細的規定。
3.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由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除了於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可以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的內容外,<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當有以下四種情況時,都市計畫得迅行辦理變更:
(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
一般而言,個案變更即屬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都市計畫內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 以上所述各類型的都市計畫,可以彙整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