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及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08
內政部86.5.29台八十六內營字第8672898號函
內政部89.11.10台八十九內營字第8984874號函
內政部90.6.27台九十內營字第9084215號函
內政部91.1.23內營授字第0910081133號令
內政部91.6.18台內營字第0910083982號令增訂「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第三點、第十三點及修正「營造業申請登記函」之主旨、說明、收件單位、附註,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營造業登記,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先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部。

二、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屬公司組織者,應以「○○營造○○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三、配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申請營造業登記應先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並應於核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申請籌設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於申請書加註欲登記之總資本額。

(二) 負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 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其為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並應繳驗使用執照。又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

四、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表一式三份及其規定之文件。

(二) 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獨資或合夥者免附)。

(三) 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四) 技師受聘執業執照或經濟部核發技副證書或內政部核發建築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工程經驗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半身脫帽二吋相片四張。

(五) 受聘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為工地主任者,應備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班結業證書、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半身脫帽二吋相片四張。

前項第三款資本額證明文件,如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屬公司組織者得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認定,屬獨資或合夥者以銀行存款證明認定。

五、登記為營造業之施工機具設備,屬公司組織者,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屬獨資或合夥者,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六、登記為營造業之施工機具設備,其要件如下:

(一) 施工機具設備,應檢附中國生產力中心或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之公證業、徵信業之鑑定價值證明文件及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

(二) 機具設備如係新品,由機具出售廠出具不超過一年期限之統一發票,並經法院公證者,不必再行估價。

(三) 前款證明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間,其設備內容,以土木、建築常用之施工機具及其他施工用耐久性機具設備為限,其有引擎之機具,須註明號碼。

七、供為營造業資本額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動產為土地者,每一筆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 不動產為房屋者,應繳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及不超過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稅捐機關評定現值(課稅)證明。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得以土地登記機關出具未抵押設定之證明文件代替。

(四) 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以外者,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

八、技師之工程經驗證明文件,除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出具者外,應以合法登記之建築師事務所或相關技師事務所或相關之民營廠商所出具之證件為限,其經驗年資計算依「技師法」、「建築師法」之規定辦理。

九、營造業資本額中不動產、施工機具設備或現金,應占資本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十、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以工程承攬手冊所記載為準,並應繳驗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建築工程繳驗使用執照影本)。

十一、營造業改易名稱應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文件正本及改易名稱後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

十二、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者。須先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分割,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分割後新公司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營造業之變更登記,及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須先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合併,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合併後新公司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營造業之變更登記,及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十三、申領登記、證冊補發、晉升等級、換證之證冊費甲等新臺幣五千元、乙等新臺幣四千元、丙等新臺幣三千元,變更登記按各等級減半收費,籌設許可、續發工程手冊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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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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