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4-06-25

一、為使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能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特訂定本程序。

二、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國有非公用房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使用需求,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是否有需求。如有需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撥用或讓售;如無需求,亦請函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洽內政部營建署確認是否符合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性質。如符合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性質,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撥用;如不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社會住宅性質,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讓售。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撥用或讓售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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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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