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規定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1.9.7台內營字第1010808168號令訂定,自101.12.30生效
內政部106.8.11台內營字第1060811210號令修正「社會住宅設施及設備項目規定」名稱為「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規定」,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一、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社會住宅之設施及設備項目,應依本規定辦理。但為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配合族群聚居、生活習慣、宗教信仰及其他需求條件設置不同之必要設施與設備,得不適用本規定。

三、社會住宅之設施及設備設置項目,規定如下:

(一)客廳及餐廳之桌椅,臥室之單人或雙人床、衣櫃及窗簾,得依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營運計畫及承租者需求提供辦理。

(二)浴室:應備有浴缸或淋浴設備、馬桶、洗臉臺、鏡子、毛巾架及扶手。

(三)廚房:應備有廚具、流理臺、抽油煙機及瓦斯爐(或爐具)等。但僅供一人居住之居室者,得免設置廚房。

(四)其他應具備項目:曬衣架(已集中設置者,得免設置曬衣架)、熱水器(設有中央系統者,得免設置熱水器)。

前項之設施或設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時,應設置無障礙設施或設備項目。

四、各戶與各屋室應備有適當之有線及無線電視、電話等管線、電源插座、燈具開關及緊急求助系統。

五、出入口應備有門禁管制,並具備對講及安全監控系統。

六、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應自行或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團體,提供教育、就業、醫療及其他社會福利資訊或轉介服務。

發布日期: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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