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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小組設置要點
‧國土計畫組
發布日期:2024-05-09
內政部90年8月7日台內營字第9084809號函頒
內政部101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1010800169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八點 內政部113年5月9日台內國字第1130804596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策劃、協調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特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指派人員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國土管理署負責。 六、本小組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惟部外委員及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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