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2.12.25台內營字第1020813229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七點附圖,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4.10.6台內營字第1040814178號函修正第五點及第七點附圖一份,自即日生效
一、為加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地政主管機關之聯繫配合,確保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及維護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都市計畫草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主動送請地政主管機關就可行性、財務等分析評估,並加強聯繫動態調整計畫草案內容。
三、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提供區段徵收範圍予地政主管機關協助就開發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造冊,並請地政主管機關初擬區段徵收開發作業。
四、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事宜,應依規定公告及登報周知,並印製公開展覽說明會及地點之傳單,責請村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住戶,並同時依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掛號通知或專人送達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五、公開展覽說明會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就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都市計畫辦理程序、陳情人提出意見之處理程序及陳情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之規定等說明。
(二)地政主管機關就區段徵收作業說明事項如下:
1.開發目的。
2.法令依據。
3.區段徵收範圍及面積。
4.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包含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二規定之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及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之評估事項辦理)。
5.土地及地上物補償標準。
6.預計抵價地比例及申請程序。
7.抵價地分配方式。
8.建物處理方式及拆遷安置計畫。
9.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減免及扣繳。
10.耕地租約之處理。
11.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之處理。
12.書面回復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之徵收計畫內檢附相關回應及處理情形。
13.預定工作進度。
六、公開展覽說明會過程應拍照或錄影存檔。
七、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開發事宜流程如 附圖。